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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贡某某盗窃案)_仲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仲某某人民检察院

仲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仲检刑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贡某某,男,藏族,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331994********,文化程度:文盲,群众,务牧,系西藏仲某某**乡**村人,住:西藏仲某某**镇。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3月27日,被仲某某公安局依法监视居住2020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仲某某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被告人贡某某曾因犯有盗窃罪于2013年9月30日被西藏仲巴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被告人贡某某因犯有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仲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00(壹万伍仟)元。

本案由仲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贡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具体时间不详)的一天被告人贡某某从仲某某**镇来到**乡妹妹吉某某住处,大概18时许被告人贡某某离开吉某某家前往**乡**村的旺某某住处,被告人贡某某看见旺某某住处的门锁着,随即翻墙进入院内,从另一间上锁的门缝里看了一下,看见里边放有牦牛肉,于是被告人贡某某把门锁用力往下拽,锁就打开了,进入该房内,被告人贡某某把存放在该房地上两腿牦牛肉装入麻袋内,返回到**镇,当晚把偷来的肉藏匿在自己家中,第二天把偷来的肉以1300.00(壹仟叁佰)元的价格卖给了**镇摆摊的一对汉族夫妇。仲某某发改委物价鉴定所对两腿牦牛肉进行价格鉴定后估价鉴定为2100.00(贰仟壹佰)元。被告人贡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信、归案情况、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两份;2.被害人旦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现场照及现场指认照。5、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贡某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后刑罚执行完毕的五年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仲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拉   琼

助理检察员: 次   仁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贡某某现仲某某**镇执行监视居住。

2、本案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1卷。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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