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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贡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一部刑诉〔2020〕781号 

  被告人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9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大林镇*****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5、6月一晚,被告人贡某某伙同潘某某、朱某某、张某某(三人均已判决)至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中国航信中央企业建筑工地,窃得远东牌YJV (4*240mm+1*120mm )铜芯电缆线约30米,价值约15000元。窃后,销赃、挥霍。

2.2015年8月一天下午,被告人贡某某伙同朱某某、张某某至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江南数码港建筑工地,窃得矿物质电缆线、电缆线等物。窃后,销赃、挥霍。

3.2015年8月12日下午,被告人贡某某伙同朱某某、张某某至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江南数码港建筑工地,在盗窃电缆时被工地门卫发现,遂丢弃电缆线后逃离现场。

另查明,被告人贡某某现已退赃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户籍信息证明、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及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

3.被害人唐某某、杜茂良某某的陈述;

4.同案人员张某某、朱某某、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约150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贡某某的部分犯罪事实属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贡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贡某某有退赃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怡哲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贡某某17630****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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