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四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贲学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住如皋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贲学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贲学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月14日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贲学成于2019年8月27日至31日,在如皋市石庄镇曹张庄村,采用翻墙入室、翻窗入室、支付宝转账等手段,实施盗窃作案3起,窃得黄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1枚、现金人民币8515元,物资价值人民币15706元,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4221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贲学成于2019年8月27日,在如皋市**镇**村**组王某某家,采用翻窗入室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15元。
2.被告人贲学成于2019年8月27日,在如皋市**镇**村**组顾某某家,采用翻墙入院、翻窗入室手段,窃得黄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1枚,物资价值人民币15706元。
3.被告人贲学成于2019年8月31日,在如皋市石庄镇草张庄村二十组路边,使用手机验证码登陆支付宝转账的手段,窃得印某某手机支付宝内现金人民币8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贲学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皋市公安局石庄中心派出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顾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贲学成的供述与辩解;
5.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如皋市公安局石庄中心派出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7.如皋市公安局石庄中心派出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贲学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贲学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贲学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海花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贲学成现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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