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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贲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宾检刑检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贲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楼*单元**室。2014年4月9日因伪造机动车驾驶证、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及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宾县公安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宾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9时30许,被告人贲某某驾驶吉J5****号北方奔驰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宾西开发区兴宾南路自北向南行驶,行至宾西镇宾西中心卫生院南四节炉道口处,与自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段某某发生碰撞,致使段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死者段某某生前因交通肇事致心脏、肺脏及肝脏破裂引起大失血而死亡。经宾县交警大队认定贲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段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贲某某在现场报案,并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段某甲、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及责任认定;

5.现场勘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贲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贲某某系自首,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贲某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兴波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贲某某现羁押于宾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没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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