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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贲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贲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84********,汉族,小学,打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乡**村**组,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7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23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物流园**之家**房间,被告人贲某某与李某甲因为琐事发生口角欲动手被他人劝离房间,被告人贲某某心怀不满,回自己房间后将卫生间马桶损坏,手持损坏的马桶瓷片回到**房间将李某甲的头部、面部等部位打伤。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体表瘢痕累计15.4cm,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诊断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4.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害人谅解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贲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贲某某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海晓

检察官助理:李承辉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贲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15148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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