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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贲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住河东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贲某某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贲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蓝色无号牌“弘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大街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停在路边的一辆本田轿车发生追尾事故。事故后,双方达成民事赔偿谅解协议。被告人贲某某静脉血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贲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贲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慧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贲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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