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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贲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贲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58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住湖北省宜都市**乡**村**。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11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贲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7日,吴某某与朋友韦某某至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举报被告人贲某某贩卖毒品。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吴某某通过微信给贲某某转账200元人民币(以下均指人民币)作为定金,并约定在广州交易毒品同时支付剩余购毒款。11月8日17时许,吴某某和韦某某按照约定至广州市白云区棠安路**酒店进行交易,双方碰面后,贲某某将内有白色晶体的透明小塑料袋交予吴某某,吴某某再转交给韦某某,同时韦某某支付给贲某某800元现金。随后,吴某某与贲某某一同进入该酒店。交易完成后,办案民警进入房间将贲某某抓获归案,从其身上缴获赌资800元及红色药丸两粒(0.2克)。经鉴定,从两粒红色药丸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从韦某某处缴获的白色晶体(3.0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金人民币800元、白色晶体状疑似冰毒一小包、红色药丸两粒(均为实物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面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韦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贲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深公(司)鉴(毒)字[2019]11044号检验报告,经鉴定,从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红色药丸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6.勘验、检查、辨认及侦查实验等笔录:韦某某、吴某某均辨认出贲某某,现场勘验;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若干,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贲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茜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贲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 涉案毒品均被扣押在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

4.视频光盘壹个。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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