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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贲洪生、贲广强等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双检刑诉〔2020〕36 号

  被告人贲广强,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住哈尔滨市双城区****旅店。2015年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双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2016年5月30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涉嫌敲诈勒索,2019年5月15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被告人贲洪生,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住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村*委*组。因涉嫌敲诈勒索,2019年5月15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被告人佟国昌,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56********,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住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2019年5月15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贲广强、贲洪生、佟国昌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份,王某甲在**镇**村自己开的**粮食购销站旁边购买了六家民房,准备拆后扩建粮点。被告人贲广强、佟国昌、贲洪生、岳某某(另案处理)在知道此事后,为了敲诈勒索钱财,以该建设缺乏审批手续为由,对王某某的施工进行举报,阻止施工。为了继续施工,王某甲被迫多次与贲广强等人协商,最终给贲广强等人五万元人民币,贲广强等人不再阻止施工,所得赃款由岳某某(另案处理)、贲广强、佟国昌、贲洪生分配。

  经侦查,被告人贲广强、贲洪生、佟国昌于2019年5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违法建设通知单、宅基地现状图、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等;

  2.证人郑某某、王某乙、刘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贲广强、贲洪生、佟国昌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王某甲录音光盘一张;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贲广强、佟国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贲广强、贲洪生、佟国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岳某某、贲广强系主犯,贲洪生、佟国昌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贲广强、佟国昌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彩静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贲广强、贲洪生、佟国昌现羁押于双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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