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诉刑诉[2019]121号
被告单位贵州遵义**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20300622282****,单位地址贵州省遵义市**路,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75********,汉族,大学文化,贵州遵义**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路**号**大厦**栋**单元**号。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屏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我批准,同日由屏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虹建,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75********,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贵州省大方县人,户籍地大方县**乡**村**组,住遵义市汇川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1月6日被屏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28日经我批准,同日由屏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胡良刚,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明武,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贵州遵义**有限公司、被告人徐某某、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2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初,被告单位贵州遵义**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徐某某与他人达成协议,生产五步蝮蛇王酒,约定由贵州遵义**有限公司负责五步蝮蛇王酒的生产和质量管理。被告人徐某某负责公司营运和五步蝮蛇王酒的研制、生产调配,被告人陈某某负责生产五步蝮蛇王酒。自2016年初至2107年11月期间,贵州遵义**有限公司生产了30000余件五步蝮蛇王酒销售到四川省资阳市、宜宾市屏山县,涉案金额达180余万元。
经屏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屏山县公安局二次对同一批次的样酒进行抽样送检后,均发现含有阿司匹林药物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贵州遵义**有限公司以及分别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被告人徐某某、陈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涉案金额达180余万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明高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陈某某均押于屏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碟1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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