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5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镇**村新郑**号,暂住福建省顺昌县**路**巷**号**室。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从顺昌县城中路往顺昌县**路**巷方向行驶,行驶至顺昌县**路**巷上坡路段时,发生其本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贵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后将其查获。经鉴定,贵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55.9mg/100ml,属醉酒。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贵某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被顺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和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贵某某的供述;3.证人蔡某某的证言;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定铭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贵某某现羁押于光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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