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费亚辉,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镇**村**组。2010年7月,因抢劫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5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喀喇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喀喇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费亚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费亚辉流蹿至喀喇沁旗**镇,通过撬拽门把手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彭某某经营的“****器材门市”盗窃店内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
2019年10月9日夜间,被告人费亚辉流蹿至赤峰市红山区**大街**小区东门附近,通过撬拽门把手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店内实施盗窃,但未盗得财物;
2019年10月9日夜间,被告人费亚辉流蹿至赤峰市红山区**大街**小区东门附近,通过撬拽门把手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陆某某经营的**饭馆内盗窃现金人民币500余元;
2019年9月底的一天夜间,被告人费亚辉流蹿至赤峰市松山区**园区附近,通过撬拽门把手的方式进入**饭馆内盗窃现金人民币360余元,盗窃所得现金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彭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费亚辉的供述与辩解;4.犯罪嫌疑人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费亚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亚辉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费亚辉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伊志勇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喀喇沁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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