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9552号
被告人费奕春,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41974********,汉族,高中文化,系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赌博罪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011976********,汉族,大学文化,系福建**有限公司**,户籍在福建省南平市建瓯市**街**号**幢**室。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赌博罪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费奕春、郑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2019年11月2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10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年中至2018年年中,被告人费奕春先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路**号、**镇**村**号、**镇**村**丘等地开设无名棋牌室,并在棋牌室内提供网络百家乐账号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其中2015年年中至2017年年中,被告人费奕春雇佣被告人郑某某在上述棋牌室内负责网络百家乐赌场的操盘、记账。上述涉案赌资累计达人民币419余万元。
2019年6月14日、6月24日被告人费奕春、郑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费奕春到案后作了部分供述,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费奕春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部分犯罪事实;
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郑某某受费奕春雇佣在上述棋牌室内负责网络百家乐赌博记账工作的事实;
4.证人丁某某、张某某、林某某、范某某、蒋某某、邹某某、某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被告人费奕春开设的上述棋牌室内,由被告人郑某某负责操盘、记账,参与网络百家乐赌博的事实;
5.证人龚某某、顾某某、詹某某、孙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相关房屋租赁合同,证实涉案房屋的租赁情况;
6.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名下涉案银行卡系由被告人费奕春实际使用的事实;
7.相关银行卡转账记录,证实部分涉案赌资的转账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费奕春相关移动电话等物的扣押情况;
9.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费奕春、郑某某到案的经过情况;
10.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费奕春、郑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奕春雇佣被告人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费奕春、郑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费奕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被告人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敏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费奕春、郑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书》一份;
6.《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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