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费宝荣,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76********,汉族,高中文化,原宝应县邮政局**邮政支局支局长,住宝应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费宝荣现因涉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宝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费宝荣涉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至11月间,被告人费宝荣隐瞒真相,以代为办理保险退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韩某某、徐某某、陶某某、张某某、苗某某保险退款共计人民币377663.32元;虚构单位借款等事实,通过私盖单位业务专用章,骗取被害人高某某、刘某某、乔某某先借款共计人民币430000元。后被害人乔某某先依法向宝应县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2015年11月3日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支行偿还被害人乔某某先借款本金及利息。
归案后,被告人费宝荣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章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费宝荣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宝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费宝荣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明涛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费宝荣现羁押于宝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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