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3054号
被告人费方磊,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镇**,住肥东县**镇**。被告人费方磊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15日被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1年11月21日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其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费方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费方磊骑电瓶车至肥东县店埠镇梁园路西侧一小路内(店埠镇镇北居委会庙小郢境内),将许某某停放在门前充电的电动三轮车盗走。经认定,涉案电动车价值3665元。
2.2020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费方磊步行至肥东县店埠镇石塘路南侧一巷内,将任某某停放在门前充电的“翌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认定,涉案电动车价值2020元。
2020年9月28日费方磊的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费方磊于2020年9月26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老虎钳一把;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查询证明等书证;3.证人吴某某、许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许某某、任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费方磊的供述和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7.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费方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方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费方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费方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红霞
检察官助理 高秀萍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费方磊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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