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19〕209号
被告人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4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镇**村**组**号,现住宜宾市叙州区**巷**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5月30日被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6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7年3月16日被翠屏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晏某某,女,1996年5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61996********,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珙县人,无业,住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6日被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费某某、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19年6月29日及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退查重报并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14日左右,被告人费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出售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张某某,并让铁某某(另处)将上述毒品送到宜宾丝丽雅住宿小区后门交给了张某某。
2、2019年4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费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在宜宾市叙府家园如苑小区向吸毒人员刘某某出售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9年4月17日晚7时许,被告人费某某在其南岸**村中心市场附近的租住屋内以300元的价格向铁某某出售了约1克重的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19年4月17日下午,被告人晏某某在珙县巡场镇一出租屋内以3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费某某出售了1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5、2019年4月18日中午,被告人晏某某在珙县巡场镇街心花园处以20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费某某出售了99.6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费某某将上述毒品带回宜宾时,在珙县巡场镇紫薇苑小区门口被珙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后经鉴定,从上述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扣押材料、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某、晏某某分别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10.6克及109.6克,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费某某系累犯及毒品再犯,应当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及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检
察员 钟成林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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