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费某某、王某某危险物品肇事案)_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开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费某某(曾用名曲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311978********,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程度,山东**有限公司气体销售,出生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烟台市牟平区**路**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6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31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烟台**有限公司押运员,出生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路**号**单元**号。2019年10月6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费某某、王某某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6日覃某某(已判决)冒用莆田市**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名义与马某某(已判决)为法定代表人的蓬莱**有限公司签订热气球旅游观光协议,并开始在**内经营载人热气球项目,对景区及游客以载人氦气球的名义作虚假宣传,提供服务。期间,覃某某为节省成本,决定在载人气球内填充氢气。

2019年7月,被告人费某某在烟台市牟平**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经人介绍向覃某某出售氢气。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费某某安排同单位的被告人王某某到**给覃某某送其购买的氢气,并辅助覃某某将67瓶(40升/瓶)填充至气球内。2019年8月底,被告人费某某和王某某从烟台市牟平**有限公司离职,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口头协议使用烟台市**有限公司名义和资质继续经营氢气销售业务。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费某某、王某某在明知覃某某系给载人气球填充氢气的情况下,仍向覃某某出售气体,王某某在费某某的安排下到**给覃某某送其购买的氢气,并辅助覃某某将16瓶(40升/瓶)填充至载人气球内。

2019年10月1日11时许,游客索某某与其子孙某某在**乘坐覃某某操控的载人观光气球时,因观光气球电动提升机钢丝绳脱扣失控、牵引绳、辅助绳断裂,气球载着索某某母子二人迅速上升后在高空爆燃坠落,导致索某某、孙某某母子二人坠地死亡。经法医分析,索某某符合颅胸腹盆腔多发损伤死亡,孙某某符合颈椎骨折脱位伴颈髓损伤死亡。经烟台市人民政府批复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是观光气球内违规充装氢气,当观光气球上升到一定高度时,泄压排气装置排气,摩擦产生静电,发生爆燃,造成观光气球机构破损,失去上升力而坠落,致乘客坠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费某某、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0•1”观光气球爆燃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相关说明的答复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搜查、勘验笔录等;证人林某某、陈某某、姜某某、马某某证言;被告人费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费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某、王某某违反爆炸性、易燃性物品管理规定,在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费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菲、曲琳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386389****),执行机关为烟台市牟平区公安分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576224****),执行机关为烟台市牟平区公安分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