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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费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1〕Z14号

被告人费某某,男,197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61976********,汉族,大学文化,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号附**,住巴中市巴州区**小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101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103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晚22时许,被告人费某某驾驶号牌为川Y*****的小型轿车,搭载朋友严某某、严某甲等人,来到巴中市巴州区红军路英煌国际娱乐会所3楼酒吧饮酒、玩耍。次日凌晨2时许,费某某等5人离开娱乐会所,到位于会所旁边巷子的熊大烧烤店吃宵夜、饮酒,2020年10月15日凌晨3时10分许结束,费某某驾驶川Y*****号小型轿车,搭载严某某从英煌国际娱乐会所出发,途经红军路、江南二环路,将严某某送至丽景酒店附近。费某某继续驾车沿江南二环路、巴河大桥、云台街,往半山逸城小区方向行驶。凌晨3时20分许,当该车行至云台街57号巴中市军分区外路段时,撞上前方由米某某驾驶的巴中备案号******的二轮电动车,致米某某摔倒在右侧车道,被撞电动车卡在川Y*****号小轿车右前大灯处,费某某将车灯熄灭下车查看后,未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便返回车内。随后米某某被后方由胡某某驾驶的号牌为川Y*****的小轿车碾压并拖行数米,造成米某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三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费某某驾车拖拽卡在车头的电动车逃离现场驶往半山逸城方向,途中该二轮电动车掉落在白云台街半山逸城上坡路段,费某某回到其位于**小区的家中。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推断米某某符合车祸发生碰撞时,因头枕部着地致颅脑损伤处于昏迷状态下,胸部遭受钝性暴力(如碾压)所致的胸腔脏器损伤(双肺创伤性湿变,主动脉弓外膜血肿、纵膈血肿)死亡。经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认定,费某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胡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米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2020年10月15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费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经抽取其血样进行检测,在费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胡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11人的证言;被告人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春梅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费某某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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