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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费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四部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费某某性,194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23194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东县,现住址如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被如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2时40分左右,被告人费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马塘镇徐庄村九组友谊一桥北侧交叉路口,与骑自行车由南向北右转弯行驶的陆某某(男,身份证号3206231939********,住如东县**镇**村**组**号)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陆某某受伤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费某某驾车逃逸,于次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如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费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归案后,被告人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费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傅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如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等;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利红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费某某现羁押在如东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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