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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费某某危险驾驶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8123号 

被告人费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0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费某某与朋友王某某等人在义乌市**街道**私房菜吃晚饭,期间自己喝了4两白酒和1瓶大瓶的百威啤酒。同日20时21分许,被告人费某某驾驶浙E0****号小型轿车去**面馆吃夜宵,途经义乌市**街道**路**号地段时,与相对方向由范某某驾驶的浙G5****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费某某明知范某某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后被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认定,被告人费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费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20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现被告人费某某已赔偿范某某的损失1.5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详情,人口基本信息,出警单详情,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凭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收条,查获经过,归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范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费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勘验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呼气及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费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费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丹萍

检察官助理:程志军

(院印)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浙江省义乌市**街道**路**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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