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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费某某危险驾驶案)_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7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洪雅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被告人费某某酒后驾驶川Z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G351线由中保场镇方向往洪雅县城方向行驶,14时03分许,车行至2939KM+100M处与南侧护栏相撞后侧翻,造成费某某受伤和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鉴定,费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6.0mg/100ml。到案后,费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凌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费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超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费某某住洪雅县**镇**村**组**号,电话:15378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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