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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费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661号

被告人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费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2020年11月27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费某某在其居住的佛山市南海区**市场旁**大厦**楼**号宿舍内容留王某甲、刘某某、朱某某三人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吸食的毒品系费某某、王某甲、刘某某、朱某某、王某乙每人出资人民币200元,由王某甲负责购买。

当日22时许,被告人费某某将上述322号宿舍的钥匙借给刘某某等人,容留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三人在上述322号宿舍内吸食上次合资购买未吸食完毕的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简慧茹

                              检察官助理黎志锋

                              2020年12月15日

1.被告人费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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