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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费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二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现住商州**街道办事处**村**组。2000年9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商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4年1月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被商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0年6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9年9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同年10月14日被转到渭南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同年11月2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4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费某某约吸毒人员杨某某、王某某夫妇在其位于商州区大赵峪街道办事处冀村家内,费某某提供锡纸、打火机等吸食毒品工具,杨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海洛因一包,王某某以注射的方式吸食海洛因一包;同年10月5日,被告人费某某再次容留杨某某在其家内吸食海洛因一包;2020年10月8日,被告人费某某伙同吸毒人员张某某、武某某在其家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一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张某某、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费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费某某系毒品犯罪的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费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杨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费某某现羁押于商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视频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到案经过材料两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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