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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费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2413号 

  被告人费某某,女性,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住四川省绵竹市********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被绵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费某某在2020年7月至9月期间先后9次在其位于绵竹市**镇**街**号**室的租住房内容留张某甲、张某乙、周某某、唐某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7月26日容留张某甲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20年7月27日容留张某甲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20年7月28日容留张某甲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20年8月20日容留张某甲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5、2020年8月21日容留张某甲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6、2020 年8月20日容留张某乙、周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7、2020年8月30日容留张某乙、周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8、2020年8月30日晚至8月31日凌晨,容留张某乙、周某某、唐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9、2020年9月1日容留唐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微信截图、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张某乙、周某某、张某甲、唐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判处被告人费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臧桂红

检察官助理  张  丹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费某某现被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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