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236号
被告人费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3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村**号。因容留他人吸毒嫌疑,于2020年6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费某某三次在其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区**巷**号**房的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吸食毒品。2020年6月23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宝安区**路**中心**座**楼**号将被告人费某某抓获归案。经检验,被告人费某某和吸毒违法人员李某某的毛发检测中甲基苯丙胺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思颖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费某某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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