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东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费某某(绰号力哥),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03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佳木斯市东风区**地**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乡**村)。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因开设赌场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末至2019年初, 李某某等人欲将赌场搬迁并寻找房屋。李某某与被告人费某某取得了联系,在明知李某某租用其房子用于开设赌场的情况下,费某某将其位于佳木斯市东风区**畔现“**公寓”提供给李某某作为开设赌博的场所,收取房租人民币5000余元。
被告人费某某于2020年6月9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龚某某、韩某某、范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费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费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宪志
2020年9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