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费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78********,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天门市**镇**号,住天门市**镇**街**号。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6年1月6日被天门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7年3月22日被天门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费某某在本市**镇**大道**超市二楼开设麻将馆,组织他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费某某从中抽头渔利。2019年11月7日19时许,天门市公安局查获该赌博场所,当场查获参赌人员24人,收缴赌资5901元。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费某某经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渔利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费某某的户籍信息、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董某某等24人的证言;3.被告人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某开设赌场,组织多人赌博并从中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费某某自动投案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费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苗
检察官助理:周悠然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门市**镇**街**号,联系方式:13972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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