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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费某某抢劫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380号

被告人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号,在深无固定住处。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19年8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费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开始,廖某某(因本案已判决)与被害人赵某某、蒋某甲三人一起通过网络及面对面的方式打麻将,截至案发,廖某某输给二被害人约人民币100万元,廖某某遂怀疑遭到赵某某、蒋某甲二人共同“出老千”骗钱,于是和刘某某(因本案已判决)协商从沈阳雇佣五名社会人员来向二被害人要回所输赌资,廖某某为此支付给刘某某好处费人民币15万元,刘某某则通过关某某(因本案已判决)从沈阳纠集了被告人费某某及房某某、白某某(二人均因本案已判决)、张某某(在逃)等人来到深圳市,由刘某某负责帮该五人订来回机票并支付费用,另通过银行转账(汇至关某某妻子何某的工商银行账户)支付给关某某好处费人民币3万元。2019年1月20日上午10时许,刘某某带廖某某来到关某某等人的房间,并向该五名人员交代帮廖某某索要赌资的具体任务,随后先行离开并在楼下等候。10时30分许,廖某某以约打麻将为幌子,将被害人蒋某甲、赵某某约至本市福田区**路**宾馆**房,二被害人进入房内即被被告人费某某及关某某、房某某、白某某等人控制并殴打,随后,廖某某强行将被害人蒋某甲的建设银行卡内存款人民币30000元通过POS机刷卡转走,并通过手机支付宝、微信转走共计人民币23000元,同时逼迫被害人蒋某甲、赵某某各写下70万、28万的欠条。经鉴定,被害人蒋某甲、赵某某所受损伤均评定为轻微伤。

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费某某在沈阳市和平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POS机一台;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抓捕经过,被害人手写案发经过,病历材料,开房记录,银行转账流水;3.证人证言:证人廖某艳、廖某某、刘某某、关某某、房某某、白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福、赵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有关人员出具的伤情鉴定报告;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酒店监控视频、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索要赌债,结伙以殴打、恐吓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婷婷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费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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