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19〕1083号
被告人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武汉市洪山区**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费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费某某于2012年起在本区**园经营**厂,2017年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费某某以经营不善为由,拖欠该厂秦某某等10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225237元。黄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2月6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被告人费某某于2018年2月11日前一次性全额支付上述员工工资。但被告人费某某以无力支付为由,至今仍拒不支付上述拖欠的工资款并逃匿。
案发后,被告人费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费某某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秦某某等10人陈述;3.被告人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费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兰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费某某现羁押于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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