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19〕588号
被告人费某某,男,汉族,1991年12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91********,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会泽县**镇**村委会**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费某某与被害人支某某在会泽县金钟街道城市天骄新金帝KTV东侧空地上因酒后口角纠纷发生互打,支某某鼻部被费某某用拳头打伤。经鉴定,支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登记表,户口证明,住院材料,赔偿协议书等;2、被害人支某某的陈述;3、辨认笔录;4、伤情鉴定意见;5、被告人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费某某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米邦
(院印)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费某某现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卷宗1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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