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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费某某故意杀人案)_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费某某,男,194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41********,汉族,文盲,住本市山南新区**苑小区**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淮南市田家庵区**镇**村**组)。被告人费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费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10日移送大通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费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于2017年5月8日结婚,同年12月4日离婚,但两人仍共同生活于本市山南新区**苑**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费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因情感及金钱纠葛产生矛盾,继而互相厮打,费某某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砍击李某甲数刀,致李某甲死亡。经鉴定,死者李某甲符合颈部遭受锐器伤致右颈总动脉破裂、头面部及左前臂锐器伤共同作用导致急性大出血而死亡。被告人费某某于当日16时分许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菜刀、抹布等物证(照片);

2.归案经过说明、报案材料等书证;

3.证人边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6.淮南市公安局山南分局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某因家庭琐事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李某甲生命,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费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平艳

2020年58

附件:1.被告人费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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