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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费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8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暂住梧州市长洲区**路**社**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富锦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2时许,被告人费某某去到本市长洲区**路**小区内,将一辆还插着钥匙的电动三轮车偷走,并藏匿于梧州**巷内,后又用螺丝刀拆下该电动三轮车的电瓶,销赃得款350元。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510元。

案发后,该电动三轮车已被扣押,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罗松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费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案卷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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