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巢湖市,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区**镇**村,住安徽省固镇县**镇**二期工棚。被告人费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费某某至固镇县**超市附近,发现居民胡某某停在放**超市西南角停车线内的绿色新日牌电动车钥匙未拔,遂将该电瓶车盗走。
8月25日经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2214元 。8月27日被害人胡某某将被盗电瓶车领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领条等;
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6.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宇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费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本案全部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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