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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费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费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于安徽省巢湖市,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村,住安徽省固镇县****二期工棚。被告人费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费某某至固镇县**超市附近,发现居民胡某某停在放**超市西南角停车线内的绿色新日牌电动车钥匙未拔,遂将该电瓶车盗走。

8月25日经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2214元 。8月27日被害人胡某某将被盗电瓶车领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领条

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6.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宇

20201015

附: 1.被告人费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本案全部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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