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岳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6日被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靖西市看守所。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费某某伙同某某甲(在逃)在靖西市**镇**路附近的一房屋内,某某甲以招嫖为由将受害人周某某带至靖西市城西路环城一小区9号二楼202号房内,趁受害人周某某把衣服脱掉后放在一边,某某甲以为受害人周某某按摩为由遮挡受害人周某某视线,被告人费某某趁机偷走受害人周某某口袋内的7700元人民币,后两人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银行流水记录、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费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费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灵均
检察官助理:卢小连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费某某现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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