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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费某某职务侵占、盗窃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403号 

  被告人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9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住安吉县**镇**,工作单位:安吉某某有限公司淘宝店,职务店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执行逮捕,同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费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职务侵占罪

2018年10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费某某担任被害人徐文星控制的某甲旗舰店”、“某乙旗舰店”、“某丙旗舰店”、“某丁旗舰店”等9家淘宝店店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私下直接在公司的“某某”发货系统上建单,将公司的产品配送给自己的闲鱼买家,以此侵占公司财物。同时,其在自己管理的淘宝店铺下单购买产品,待发货后便申请退款,在没有实际退货的情况下,利用店长职权直接操作退款,以此侵占公司财物。被告人费某某通过上述手段共非法侵占公司财物价值62.6万余元。

2.盗窃罪

2020年3月中旬,徐某某将自己控制的“某丁”淘宝店铺转让给张某某经营,被告人费某某不再担任该店铺店长。由于张某某没有修改该店铺的账号密码,费某某通过在“某丁”淘宝店铺下单,待发货后再申请退款,然后利用自己之前掌握的密码直接操作退款,以此窃取财物。同时,其在张某某公司的“某某”发货系统上直接建单将该公司产品配送给自己的闲鱼买家,秘密窃取张某某的财物。被告人费某某通过上述手段共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5753元。

案发后,被告人费某某家属已向徐某某退赔62.6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徐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证人鲁某某、杜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4.远程勘验笔录;

5.营业执照复印件、电脑截屏打印件、订单打印件、谅解书、身份信息等书证;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又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退赔、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昌松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安吉县**镇**),联系电话18368****50

2.电子卷宗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7张

5.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现存于涉案财物管理安吉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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