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费**,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641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高庄镇**村**组**号,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生活区**号楼**单元**室。于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费**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费**以给学生卢**从礼泉县骏马乡向咸阳市国棉一厂风轮小学办理转学为由,先后分四次通过李**从被害人邢**处骗取金额共计2.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4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伟
(院印)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卷宗2册,光盘1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4份;
5.社区评估意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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