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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费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费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31962********,苗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现住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费某某通过原公汽公司车队队长张某某(已死亡)给自己和其丈夫周某某办理三万六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办理下来后,张某某明确告知费某某办理企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时将她和周某某的年龄篡改,将费某某的出生年月日篡改为1955年11月1日,被告人费某某的实际出生年月是1962年**月**日,到时可以提前退休并领取养老保险金,费某某同时将此情况也告知给周某某,费某某明知在年龄造假的情况下,仍以虚假的出生年月办理退休,骗取国家养老金78816.37元,在人社部门发现费某某年龄造假诈骗国家养老金后,费某某主动退还诈骗资金78816.37元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李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养老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费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费某某主动退赃,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税明星

检察官助理:杨欣梦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5972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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