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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费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费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5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号,住巴东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费某某的实际出生年月是1956年01月9日,费某某为了诈骗国家养老保险金,拨打其家门前张贴的“办证广告”上的电话,并花费两百元办理了费某某及其妻子谭某某的假身份证,将其出生年月改为1950年1月9日。接着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去办理和购买养老保险,使其本人在2011年的时候提前退休,从而能提前领取养老金,诈骗国家养老保险金72351.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某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养老保险金,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税明星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费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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