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费某某,女,1973年7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730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住长沙市天心区**社区**明珠**栋**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费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费某某在长沙市**区**社区**栋**房,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以“坐庄”的方式招引他人从事赌博活动。具体操作方式为:被告人费某某以微信和现金方式接受章某某、邹某甲、饶某某、唐某某、邹某乙、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参赌人员的投注,并记录参赌人员投注的号码。“**六合彩”每周二、四、六晚上开奖,每期开奖后,被告人费某某与参赌人员进行结算。
自2018年12月至案发,章某某、邹某甲、饶某某、唐某某、邹某乙、刘某某等参赌人员在被告人费某某处的投注金额达人民币6万余元。
2019年6月4日,被告人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能如实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买码书籍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下线情况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户籍资料等;3.证人刘某某、章某某、邹某甲、周某某、唐某某、邹某乙、饶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费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阶段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费某某犯赌博罪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林玲
检察官助理:谭 杰
2020年5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费某某现在长沙市天心区**社区**明珠**栋**房候审,联系方式1587419****;
2.案卷材料、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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