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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费某甲、费某乙盗窃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851号

被告人费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03195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村**号**号,暂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社**路**号**室。均因盗窃或犯盗窃罪,于1980年被劳动教养二年;1992年11月11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8年4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9年4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6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2月3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1年11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3年3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11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7年5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6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9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费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4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路**号**幢**。均因盗窃或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1日被治安警告一次;2004年11月30日被行政拘留五日;2005年3月8日被劳动教养一年;2006年3月17日被行政拘留十日;2006年9月6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2006年9月27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06年10月10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8年6月10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09年1月20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0年7月30日被行政拘留七日;2011年8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2年11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12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10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8年6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6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2020年3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八百元。于2020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费某甲、费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费某甲、费某乙系父子关系,2018年12月30日10时许,两人经共谋后一起乘车从浙江省临海市来到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甲北集市实施扒窃,两人到集市内各自寻找扒窃对象。后费某甲在“阿萍童装女装”店内,趁被害人王某某购买衣服不备之时,将其上衣外套口袋一部VIVO X7PLUS手机盗走。后费某甲将手机销赃获利人民币300元。经估价,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费某乙在“阿萍童装女装”门口一摊位上,趁被害人揭某某购买衣服不备之时,将其上衣外套口袋内的一部OPPO R17手机盗走。两人得手后迅速离开现场。后费某乙将手机销赃获利人民币800元钱。经估价,该部手机价值2660人民币元。

2020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费某甲在椒江区暂住处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费某乙在浙江省常山县看守所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台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揭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费某甲、费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6.监控视频截图照片、监控说明及光盘一张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甲、费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结伙实施扒窃,共计价值人民币356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费某甲、费某乙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费某甲、费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费某乙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婉贞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费某甲、费某乙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2份; 

4.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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