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费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2019年3月25日,费某甲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以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30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费某甲饮酒后驾驶鄂M*****号“丰田”牌小汽车行驶至仙桃市**路与**大道交叉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费某甲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3.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费某乙的证言;3.血液乙醇检测报告书;4.被告人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费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丹凤
(院印)
附:
1.被告人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77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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