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陕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费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21970********,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湖滨区**路**街坊**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费某甲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6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被告人费某甲的父亲费某乙(原三门峡市**碳素厂的退休职工)因病去世。后费某甲向陕州区社会养老保险中心谎报其父于2019年10月份去世,骗取7个月社会养老保障金共计21895.09元。案发后,被告人费某甲主动投案并已退还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费某甲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报案材料,死亡核查单,银行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孟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费某甲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费某甲案发后能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陕州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 晖
检察官助理:王潘潘
2020年6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三门峡市湖滨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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