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费树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一部刑诉〔2020〕Z171号

被告人费树平,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广东**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镇**村**湾**号,现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镇**村一出租屋。因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被逮捕。

辩护人罗锋,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费树平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费树平在位于江门市蓬江区********号的江门市**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与该公司人力资源部行政主管邝某某就其离职赔偿等事宜进行协商,后费树平因公司无法满足其提出的要求,遂到工厂一楼车间拿了两罐“天拿水”(化学品名称:稀释剂,净重约2kg)并打开两罐“天拿水”的盖子,后回到会议室,当着邝某某的面,将其中一罐“天拿水”泼洒在会议室的木制台面和地板上,后拿出放在包里的打火机,以此来要胁公司满足其提出的要求。民警接警后到场对被告人费树平进行劝说,但费树平仍不配合,至当天15时许,民警趁被告人费树平不备时冲入会议室将其制服。民警现场缴获 “天拿水”两罐(检验出乙酸丁酯、乙酸仲丁酯、乙酸乙酯及二甲苯成分)、打火机1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

2.招工登记表、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协议书、产品检验报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稀释剂安全标签、广东省**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总平面图、广东省**科技材料有限公司车间花名册及存放物品情况说明、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邝某某、李某某、闫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费树平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树平无视国家法律,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费树平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邦处

检察官助理:庄小霞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费树平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案卷四册、光盘五张随案移送。

3、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费树平处扣押的稀释剂两罐、打火机一个现暂扣于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