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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费爱国受贿案)_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五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费爱国,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03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福州市**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区,住福建省福州市**区**路**号**区**座**单元。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连江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费爱国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费爱国利用负责采购福州市**区人民法院办公家具的职便,为家具经营者谋取利益,收受好处费人民币9万元。

2016年底, 被告人费爱国因公车改革由**区人民法院**(职务)顾某某(另案处理) **(职务)调整至该院行装科工作。2017年上半年,因办公大楼搬迁需要采购一批办公家具,**区人民法院行装科组织政府采购工作并确定由费爱国负责,被告人费爱国联系了家具店老板林某某,答应为其中标提供帮助并将此事告知分管行装的顾某某,得到其认可。2017年3月间,被告人费爱国通过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林某某提供家具的数量、尺寸设置条件的方式提供帮助,最终林某某挂靠的福州**家具有限公司以人民币91.604万元的价格中标。事后,林某某为感谢被告人费爱国等人的帮助,在其店里贿送给被告人费爱国现金人民币9万元,被告人费爱国予以收受并将其中的人民币5万元转送给顾某某,余下的人民币4万元用于其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二、被告人费爱国伙同他人利用职便,为债权受让人林某甲、杨某某在**法院民事执行中谋取利益,共同收受两人贿送的好处费人民币161.043万元,被告人费爱国从中分得好处费人民币51.9万元

2017年下半年,债权受让人林某甲、杨某某通过李某某找到被告人费爱国,请托帮忙解决他们在**法院的追偿权纠纷案件债权人变更以及推进案件执行等问题,并允诺按执行到位款项的10%的执行款作为好处费。被告人费爱国答应帮忙并找到同案人顾某某, 请顾某某帮忙协调林某甲、杨某某上述请托事宜,顾某某表示同意并要求费爱国找一名律师与林某甲、杨某某对接,并以律师代理费的名义收取好处费。尔后,被告人费爱国找到同案人李某甲(律师,另案处理)商量,由李某甲负责对接林某甲、杨某某代理案件相关事宜, 被告人费爱国与顾某某负责在**法院推动案件的执行,并跟林某甲、杨某某约定了按执行到位款项的20%收取好处费。同时,被告人费爱国与顾某某、李某甲还商议收到好处费后按一定比例分成。被告人费爱国与顾某某先后通过加快案件债权人变更事宜审批以及与经办法官打招呼等方式,加快推进对林某甲、杨某某案件的执行,同时由李某甲负责杨某某、林某甲执行案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的办理。被告人费爱国与顾某某、李某甲三人先后收受林某甲、杨某某贿送的4笔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61.04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间, 林某甲在拿到第一笔执行款人民币160.026万元后,按约定将好处费人民币27万元通过转账贿送给李某甲,李某甲收受后通过现金和转账的方式将其中的好处费人民币21万元给了被告人费爱国,被告人费爱国从中分得人民币10万元,顾某某分得人民币11万元。

(2)2018年8月间,杨某某在收到执行款人民币135.3222万元后,按约定将好处费人民币27.06444万元通过转账贿送给李某甲,李某甲收受后通过转账将其中的好处费人民币19万元转账给费某某(费爱国儿子),被告人费爱国从中分得人民币11万元,顾某某分得人民币8万元。

(3)2018年11月,杨某某在收到执行款251.8928万元后,按约定将好处费人民币50.37856万元通过转账贿送给李某甲,李某甲收受后通过转账将其中的好处费人民币38.75万元转给费爱国,被告人费爱国从中分得人民币16.75万元,顾某某分得人民币22万元。

(4)2019年5月,林某甲在收到**法院第二笔执行款283万元后,按约定将好处费人民币56.6万元通过转账贿送给李某甲,李某甲收受后通过转账将其中的好处费人民币14.15万元转给费爱国。

三、伙同他人利用职便,以合作投资的名义,在“福建**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以下简称**资产包)购买、执行中谋取利益。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费爱国得知同案人顾某某、李某乙、金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准备合作购买债权资产包谋取利益后,主动提出要参与此事,经商议约定后,由金某某全额出资, 被告人费爱国、顾某某、李某乙没有实际出资,提供所购买的资产包信息及加快债权资产包对应案件的执行,以获得债权收益。金某某答应给予顾某某40%的利润,给予被告人费爱国、李某乙各10%的利润

2019年1月间,同案人顾某某介绍金某某认识了中国民生银行**支行职员雷某某(另案处理), 顾某某、金某某等人从雷某某处得知“**资产包”正准备挂网拍卖,且该项目收益前景良好。被告人费爱国与金某某、顾某某、李某乙商议后确定购买“**资产包”,在雷某某的帮助下,金某某以人民币2000万元底价拍得“**资产包”,并于同年2月19日在福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市**院)完成债权转让手续。

2019年4月,为确保“**资产包”能尽快被执行,实现收益最大化,被告人费爱国、金某某等人商议后,通过民生银行**支行向福州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由顾某某积极请托市**院相关工作人员,福州市**院将该执行案件指定到**法院执行后,顾某某指使**法院执行局查控组陈某某,直接将“**资产包”执行案件分配给执行法官刘某某(李某乙为其录入员),被告人费爱国配合李某乙推动执行该案件。最终在被告人费爱国、顾某某、李某乙等人的积极推动下,**法院分别于同年6月11日、16日,对该涉案房产、在建工程及工业用地进行司法拍卖,成交总额为人民币3621.096万元。2019年6月24日,金某某向**法院申请领取执行款,同月27日,**法院向其放款人民币3146.14693万元。金某某在结算时,扣除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相关费用,共获利人民币760万元。按事先约定比例,金某某贿送给被告人费爱国、李某乙各人民币76万元、贿送给顾某某人民币30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前科证明、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及接受调查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区人民法院党组会议纪要、**区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院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职务任免的通知、指定管辖的函及复函、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家具采购回扣、林某甲和杨某某资产包、**资产包书证材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指定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规范指定执行案件审核工作的通知等;

2.证人林某某、林某甲、杨某某、李某某、毛某某、魏某某、徐某某、张某某、严某某、张某某、程某某、陈某某、林某乙、严某甲、刘某某证言;

3.同案人顾某某、李某乙、金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费爱国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爱国身为福州市**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便,在家具采购及相关执行案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26.04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中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31.9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费爱国在第三起共同受贿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费爱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费爱国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邱善群

检察官助理:林秀贞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费爱国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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