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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代发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608号

被告人贺代发,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号。2007年9月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代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贺代发在成都市郫都区德缘五金建材店购买作案工具断线钳后,来到成都市高新区尚华路399号缤纷年华小区垃圾房门口,使用断线钳剪断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纪安特牌电动三轮车链子锁,将该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700元。

2020年8月7日,贺代发在成都市新都区花都大道693号“尚品足道”V08房间内被民警挡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搜查、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代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代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贺代发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贺代发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贺代发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及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贺代发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春燕

            20201112

                       

附件:1.被告人贺代发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换押证、提讯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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