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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伟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021号

被告人贺伟,男,197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小区**幢**单元**,因犯盗窃罪,1997年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200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1年9月22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2019年2月18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4日13时,被告人贺伟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中心农贸市场路边,盗走被害人牟某某轿车内的70元现金和后备箱内的10斤腊肉。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腊肉价值人民币350元。

2、2020年8月5日16时,被告人贺伟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正街113号朵以门面路边,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维柯车车内的一部vivo手机和一部华为荣耀20手机。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被盗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1155元。

2020年8月27日15时,被告人贺伟自动到西彭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价格认定书、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钟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贺伟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7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贺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贺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贺伟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静敏

检察官助理 李明松

2020年929

                                      (院印)

附:

1.被告人贺伟现被羁押于九龙坡区看守所,联系方式:19936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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