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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光辉、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贺光辉,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21976********,汉族,小学文化,株洲市人。无业。户籍所在地株洲市荷塘区**街道**村**组**号,现住株洲市荷塘区**街道**路口**站。因犯强奸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羁押于湖南省网岭监狱,于2019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111973********,汉族,小学文化,株洲市人。无业。家住株洲市荷塘区**街道**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8月17日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羁押于湖南省网岭监狱,于2002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光辉、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受有的诉讼权利;2020年10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至8月20日期间,被告人贺光辉、杨某某多次在株洲市荷塘区明照村盗窃斗车、板车后,在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乡的工地内盗窃螺纹钢筋。盗窃得手后贩卖给株洲市荷塘区宋家桥株浏路口附近的废品店,并将所得赃款平分。后经鉴定,贺光辉、杨某某所盗窃的螺纹钢筋共计1010公斤,价值共计395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8月13日凌晨,贺光辉、杨某某窜至株洲市荷塘区明照村西塘组荷塘大道延长段工地仓库门口盗窃二轮斗车一辆,随后推行斗车至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乡明月湖旁的工地处,盗窃该工地螺纹钢筋60公斤。随后以100余元的价格将盗窃所得的螺纹钢筋及斗车贩卖给株洲市荷塘区宋家桥株浏路口附近的废品店。

2020年8月14日凌晨,贺光辉、杨某某窜至株洲市荷塘区明照村老屋湾组附近盗窃二轮斗车一辆,随后推行斗车至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乡明月湖旁的工地处,盗窃该工地螺纹钢筋50公斤。随后以100余元的价格将盗窃所得的螺纹钢筋及斗车贩卖给株洲市荷塘区宋家桥株浏路口附近的废品店。

2020年8月15日凌晨,贺光辉、杨某某窜至株洲市荷塘区醴潭高速附近一门店前坪盗窃二轮斗车一辆,随后推行斗车至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乡逸都花园斜对面的工地处,盗窃该工地螺纹钢筋200公斤。随后以400余元的价格将盗窃所得的螺纹钢筋及斗车贩卖给株洲市荷塘区宋家桥株浏路口附近的废品店。

2020年8月16日凌晨,贺光辉、杨某某窜至株洲市荷塘区明照村新屋湾组劳教所旁旅馆门口盗窃板车一辆,并回到宋家桥株浏路口附近的废品店处拖走二轮斗车一辆。随后推行斗车及板车至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乡逸都花园斜对面的工地处,盗窃该工地螺纹钢筋300公斤。随后以600余元的价格将盗窃所得的螺纹钢筋及板车贩卖给株洲市荷塘区宋家桥株浏路口附近的废品店。

2020年8月17日凌晨,贺光辉、杨某某窜至株洲市荷塘区明照村分路口红绿灯旁的修理店门口盗窃二轮斗车一辆。随后推行斗车至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乡逸都花园斜对面的工地处,盗窃该工地螺纹钢筋300公斤。随后以600余元的价格将盗窃所得的螺纹钢筋及斗车贩卖给株洲市荷塘区宋家桥株浏路口附近的废品店。

2020年8月20日凌晨1时许,贺光辉、杨某某窜至株洲市荷塘区明照村油铺坳附近民房前坪处盗窃二轮斗车一辆。随后推行斗车至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乡逸都花园附近伺机盗窃,行至逸都花园附近红绿灯处时被群众拦下并报警。随后贺光辉被民警现场抓获,杨某某逃离现场。

被告人贺光辉、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贺光辉、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对案等笔录;6.鉴定结论书;7.前科材料;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光辉、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光辉、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贺光辉、杨某某二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贺光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贺光辉、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贺光辉、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明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贺光辉、杨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证据材料和案卷、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起诉书十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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