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贺兴中,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重庆市开县**镇**村**组。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兴中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4时58分,被告人贺兴中在长沙市开福区**广场的西北角处,趁被害人白某某在路边长凳睡着之机,从被害人白某某口袋内扒得VIVOX20手机一台和钱包一个。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805元。
2019年9月17日,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民警在长沙市芙蓉区朝阳社区附近抓获被告人贺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贺兴中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兴中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兴中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宽馀
2020年1月9日
附:1.被告人贺兴中现逮捕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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