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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兴华诈骗案)_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经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贺兴华,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小区**幢**号。被告人贺兴华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9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兴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贺兴华通过虚构自己是“抖音官方”的工作人员,可以推荐他人去“抖音官方”工作及通过“抖音”平台推广、销售产品等方式,取得了被害人俞某甲、唐某某、俞某乙的信任,后以缴纳手续费、证件费、服装费等虚假理由,先后多次骗取俞某甲、唐某某、俞某乙共计人民币97980元。

1.2019年6月至8月,被告人贺兴华通过上述手段,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俞某甲人民币共计23900元。

2.2020年7月至9月,被告人贺兴华通过上述手段,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共计59460元。

3.2020年9月,被告人贺兴华通过上述手段,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俞某乙人民币共计14620元。

被告人贺兴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微信转账、聊天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俞某甲、唐某某、俞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贺兴华的供述与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兴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兴华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兴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兴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江玉麟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贺兴华现羁押在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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