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公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贺其友,绰号“三伢叽”,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高新区,住益阳市高新区**镇**村**组**号。2006年8月曾因犯盗窃罪,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6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2018年9月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2月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8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其友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贺其友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底以来,被告人贺其友在益阳市**旁的租住屋内,伙同并容留何某某、李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吸食的频率每天有一次,其中在被告人贺其友的租住屋至少有七至八次。
案发后,被告人贺其友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户藉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李某某、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贺其友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其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其友多次为多人提供吸毒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自愿认罪认罚,酌情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贺其友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页无正文)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晖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贺其友现羁押在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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