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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军、齐某某盗窃案)_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贺军,曾用名贺风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3021976********,汉族,初中文化,系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捕前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街**平房区。2014年11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2月2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内蒙古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3041980********,汉族,初中文化,系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捕前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小区**号楼**室。2005年9月28日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内蒙古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军、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贺军、齐某某来到乌海市海勃湾区步行街物业门前车棚附近,盗走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车棚内的黑色小刀牌电动车1辆,价值2160元。(赃物未追回)

2、2019 年9月17日下午,被告人贺军、齐某某来到乌海市海勃湾区桌子山花园小区北门附近,盗走被害人李某甲黑色捷安特133S牌电动车1辆,价值1920元。(赃物未追回)

3、2019 年9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贺军、齐某某来到乌海市乌达区住宅楼附近,盗走被害人李某乙黑色比德文牌电动车1辆,价值2170元;盗走被害人白某某红色新日牌电动车1辆,价值1200元;共计价值3370元。(赃物部分追回)

4、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贺军来到乌海市乌达区住宅楼附近一家超市内,趁店老板休息之际,盗走香烟4条,其中苁蓉烟每条价值180元,黄鹤楼每条价值190元,天子烟每条价值200元,绿呼伦贝尔香烟每条价值190元,共计价值760元。(赃物部分追回)

5、2019 年9月27日下午,被告人贺军来到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路联通公司三楼被害人杨某某办公室,趁无人之际盗走放置于书架上的荷花香烟1条,价值420元;竹叶青茶叶1盒,价值300元,共计价值720元(赃物部分追回)

6、2019年9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贺军来到乌海市海勃湾区大庆路佳兴宾馆附近,盗走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黑色捷安特133S 电动1 辆,价值3240元。(赃物已追回)

7、2019年9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贺军、齐某某来到乌海市海勃湾区植物园南门附近,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植物园南门西侧的一辆货车的2块电瓶卸下准备离开时,被海勃湾区公安分局民警当场抓获。被盗电瓶每块价值900元,共计价值1800 元。(赃物已追回)

    被告人贺军盗窃7起,共计价值13970元;被告人齐某某盗窃5起,共计价值9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黑色、银白色扳手各1把,黄色、黑色钳子各1把,迷彩帽1顶,银白色东风起亚轿车1辆,云烟2盒等物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被害人吴某某、李某甲等7人的陈述;被告人齐某某、贺军的供述;乌海市海勃湾区价格认定中心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指认笔录;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贺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贺军、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玲凤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贺军、齐某某现羁押于乌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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